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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9年元月起,常琳便发现自己本应得到的工资,被公司以种种额外福利的名义分批发放,由于总数未变,常琳虽感到莫名其妙,但并未过多深究。
2010年2月,常琳得知公司为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少,才明白事情的真相:原来,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按照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公司以额外福利形式代替工资,无疑降低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点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5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目前,对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体现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各不相同,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案公司的行为,明显属规避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