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至于非全日制工作的加班费则是这样计算: 综合计时制,是将职工在一个计算周期内的工作时间相加,在法定工作小时内,不算加班,超过部分,算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有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来计算的。如果是以月来综合计算职工工时的,那么,企业应该剔除10月节假日及公休日的休息时间,按实际出勤考核标准来计算,没有超出综合工时,可以不支付200%的加班工资,超出,则仍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资或给调休。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一些无法按标准工时计算的职工的。一般而言,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平时与双休日是没有加班概念的,但法定节假日上班,仍应算加班,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计件工资加班制,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全日制、非全日制工作 加班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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