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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是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  浏览: 675 次  来源:网络

一、分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是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吗?

分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是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吗,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有权利签署劳动合同吗

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依据劳动法,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都被视为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劳动法也没有限定用人单位就一定要是法人,分公司只是在经营范围和资格上存在限制,但其并没有限制不能雇佣劳动者,因此,分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有效的条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主体合格,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有效合同。也即分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与义务。

2、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

无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因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而无效(事实上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但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影响劳动者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劳动法上的义务,如果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分公司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承担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劳动者工伤的,分公司还应承担《工伤保险条例》中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义务。

但以上仅限于理论上的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均由设立分公司的公司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义务。

分公司成立之时,若是具有营业执照,那么就可以在该法定的经营范围内,与其他个体签署劳动合同,若是合同签署后发生纠纷,此时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若是能力不足,总公司才需要担责。若是总公司可以证明,该分公司并不具有签署劳动合同权利的,此时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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