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后单位亲算钱款如何立遗嘱?
去世后后单位亲算的钱款是不能立遗嘱来进行分配的,因为这笔钱是职工因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因死亡而发放的这笔钱,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基于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死亡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做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二、需要依靠死亡职工提供生活来源的人有哪些?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死亡之后就代表着这笔钱不是属于死亡的生前财产,对于这笔钱是不能够用立遗嘱的方式来进行处理,生前的财产与死亡之后得到的钱这两笔钱所存在的处理方式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让需要得到的人可以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