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栏目
首页劳工 • 正文

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是怎么规定的?

发布时间:  浏览: 603 次  来源:网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对单位的相关信息有保密义务的人,可以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中或者是单独的起草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当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要求该劳动者在某个约定的年限之内禁止从事与本公司相同类型的业务。竞业限制属于一种对于员工择业的限制,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

1、竞业限制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是和保密义务放在一起来阐述的,因此就会有很多人将将竞业限制等同于保密义务,这是不对的,保密义务是适用于能够接触到单位机密的人员的,在劳动合同当中规定了保密相关条款,但是并不意味着也要同时遵守竞业限制规定。

2、我国的竞业限制条款是约定的,对于那些有保密义务的人,劳动者为了公司发展以及保密的考虑,会要求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并不是无偿的,竞业限制条款签订后应当在劳动者离职后安月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3、竞业限制的人员主体是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并不是所有人入职都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

4、竞业限制的期限由用人单位来决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够超过两年的时间,超过两年就属于是约定违法,法院实务中会将竞业限制期认定是两年。

综上可以了解到,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劳动者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的一定时间之内,不能够到与原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同类型产品的单位工作,或者是到和原单位的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自己创业做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也是不允许的。

济南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喜欢.点赞

人喜欢

下一篇 上一篇

当前热门Hot

返回栏目>>

首页   |   声明与投诉   |   关于我们

Copyright © 2020 若悠网 版权所有 Ruoy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