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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仲裁开庭后还可以追加请求吗
劳动仲裁开庭时原则上不可以再补充新的请求事项。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仲裁开庭时,申请人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对方没有异议且经仲裁庭准许的,也可以一并进行审理和仲裁。
二、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二)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三)能够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四)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交能够证明被诉人身份的有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提交。
如被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情况的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地等情况);
如被申请人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本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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