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发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1、迟发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
(2)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不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通过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固定离职原因,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
二、单位不支付工资怎么办?
1、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首先应该到所在市区的劳动局对工头进行投诉,劳动监察大队会对此立案,留下自己的基本资料.然后会调查了解,事情属实他们会出面调解,并警告工头的行为已违反劳动法,遇到拒不执行会强制执行。
2、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前置程序。
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前置程序,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诉讼压力具有积极作用,但并非所有劳动争议必须经仲裁程序后才能提请诉讼。在审判实践中,可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实际,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诉前调解,若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可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案件并直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以此减少了劳动者的诉累,便捷、高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的司法效果。
3、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3)举报人实名举报、留有确切地址或电话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应投诉人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单位必须要按照现行法、按照与职员签署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员支付劳动报酬,若是单位拖欠工资,那么职员可以选择从单位离职。根据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时候,单位必须要一次性的支付应付未付的劳动报酬,单位若是不支付,劳动者可以选择提出劳动仲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