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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十级伤残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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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十级伤残分以下情形赔偿:

一、属于人身侵权损害的:

(一)属于他人侵权造成,且不属于工伤的: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二)属于他人侵权造成的工伤的,除依法享有工伤赔偿外,还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但劳动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住院费、医药费等费用已经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劳动者不得就该部分费用再次要求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

二、属于工伤的:

(一)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劳动能力鉴定费;

2、十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5、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6、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支付以下工伤赔偿项目: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按负伤前的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

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上全部工伤赔偿项目。用人单位未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分别支付新发生的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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