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公司不处理的,由工伤职工、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经过工伤认定且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公司职工可以凭借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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