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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制作。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1.首部。首部是仲裁书的开头部分,应当写明:
(1)制作裁决书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全称以及文书名称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2)年号及仲裁书编号。
(3)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的全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如果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时,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职业等有关信息。
2.正文。正文是裁决书的核心部分,应写明:
(1)仲裁请求,即申请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审理所要解决的问题和达到的目的。
(2)争议事实,即争议发生的经过,双方争议的焦点及各自的主张等。
(3)仲裁理由,即仲裁庭作出裁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对裁决书是否需要附具理由,各国仲裁立法中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认为裁决应是简单的最终决定,没有必要说明所作决定的理由。但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反对这一主张,他们认为,当事人不仅有权知道仲裁庭所作的裁决,而且应有权知道裁决是如何作出的。
(4)裁决结果,即仲裁书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确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权利义务的承担所作的决定。
3.尾部。尾部是裁决书的结尾部分,应由仲裁员在裁决书上签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写明裁决日期。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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