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对于“录用条件”不可随意解释,须对照劳动者书面确认的《录用条件告知书》或类似书面文件;若果真不符合双方事先确认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不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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