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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根据客观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的请求事项,反之除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外,对其不当的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将不予支持。
2、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
3、逾期改变仲裁请求的风险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劳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许可的期限内提出,超过时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4、不按时出庭的风险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作缺席裁决。
5、举证不能的风险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机构是不是可以主动适用仲裁时效没有作出规定。
而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仲裁机构应该坚持这一原则,不能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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