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第17条规定: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指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都有权选择对方并就合同内容表达各自独立的意志。
自愿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由表达各自意志,主张自己的权益和志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接受其意志。
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对方,均不符合自愿原则。
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讲,平等是自愿的基础和条件,自愿是平等的表现,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平等自愿原则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基础和基本条件。
(二)协商一致原则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期限等条款进行充分协商,达到双方对劳动权利、义务意思表示一致。
只有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三)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指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劳动合同得以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几项要求:
1.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
当事人不得以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意图和违法行为,以达到不良企图的目的。
2.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即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作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作为劳动者,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即应是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双方主体在签约时,主体资格必须合法。
3.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
“发生工伤事故,单位概不负责”、“旷工3天予以除名”、“不享受星期天休假”等等,均属于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条款。
对此,用人单位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4.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必须合法。
有的地方性的法规对劳动合同签订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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