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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病假规定

发布时间:  浏览: 108 次  来源:网络

一、劳务派遣人员病假规定

1.当员工处于患病或非因公受伤的治疗阶段,根据相关法规,在法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向该员工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

这些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用可以低于当地政府设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是绝对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了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指明的特殊情况以外,对于那些处于医疗、怀孕、生育以及哺乳阶段的劳动者来说,在他们的劳动合同期限即将到期之际,用人单位必须遵循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方式结束其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将会自动顺延至医疗、孕期、产期和哺乳阶段结束之后。

3.如果员工由于长期病假而无法在医疗期结束之后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那么他(她)可以申请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举行的员工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主要依据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标准进行评定。

经过鉴定,如被认定为一到四级伤残的员工,他们应该退出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并享有相关的退休退职待遇;

如被鉴定为五到十级伤残的员工,则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哪些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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