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开除补偿多少
1.关于公司因过失而与员工解除雇佣关系之补偿的相关规定:
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依据职工在本公司实际工作时间的长短进行相应的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即支付给离职员工一个月的等额工资。
如职工在公司供职超过半年但未满一年时,可参照一年期进行补偿计算;
若未达到六个月者,仅需支付半个月的等额工资以示感谢。
2.若公司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单方终止与员工的雇佣关系,所引发的责任由公司承担,此时对离职员工的补偿标准将倍增,即以双倍金额进行相关补偿。
3.针对劳务派遣工的特殊情况,对于无正当理由的辞退行为也将给予补偿,相关计算方式如下:
若劳务派遣工在该用人单位每服务满一年,相应的补偿金额为两个月相对等的工资;
若劳务派遣工已在该用人单位超过六个月且仍未满一年的,则依照两个月工资标准进行计算;
若其仅仅于用人单位工作不超过六个月,那么补偿金额则为一个月相等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哪些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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