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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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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迫离职条件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相应规定,在符合如下六种情况下,员工们有权选择“被迫放弃工作”:

首先是因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劳动合约中所承诺履行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问题;

其次是因为未能适时且全额地向员工支付劳动酬劳;

再者是由于未依法给与劳动者应有的社会保险等相关福利待遇;

交织着上述五个方面问题的,还有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从而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了损伤;

最后就是当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存有欺骗、恐吓和利用他人困难等不良行径促成签约,进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丧失。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采用暴力、威胁甚至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套路来强迫他们继续工作,抑或是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冒险工作的机会并危及其人身安全时,这种行为同样也被视作触犯该法律条款的要素之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被迫离职赔偿金如何赔

被迫离职赔偿金应当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此产生纠纷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

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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