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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骨折陪护费怎么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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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骨折陪护费怎么赔偿标准

在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之情况下,治疗工伤的相关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此外,受伤员工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其所获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与在岗时保持一致,并由所在单位按照每月进行发放。

另外,如果参保单位未对其员工投保工伤保险且需要向受伤工伤员工支付相应费用的话,则所有的费用都应当由该用人单位独自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同时,对于因患上工伤而暂时失去自理能力的员工们来说,他们在住院初期阶段的生活护理问题也会被视为与工作同样重要的事情来对待,这部分责任也将由所在单位依规定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二、工伤骨折陪护费赔偿标准

1、工伤除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治疗期间的工资照发外。

2、若构成伤残,还应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3、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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