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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  浏览: 124 次  来源:网络

一、广西北流最低工资标准

所谓“全国最低月工资标准”,即是指在劳动者依照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据合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段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基本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向其支付的最低劳务报酬标准。

关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与调整,需要综合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平均需承担之赡养需求所产生的最低消费额;

(二)整个社会范围内的平均薪资水准;

(三)劳动生产力的实际水平;

(四)劳动力市场供求比率;

(五)中国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显著差异性等多个因素。《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广西北部湾五大政策

1、产业发展政策支持

2、港口物流政策支持

3、金融发展政策支持

4、用地用海政策支持

5、投资环境优化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三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一)鼓励发展石油化工、林浆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修造船、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生物及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精细化工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结构。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实施税收优惠。(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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