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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算违约吗

发布时间:  浏览: 76 次  来源:网络

一、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算违约吗

对于提前终止合同是否视为违约之行为,这是必须依据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首先,若是在符合约定解除条件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前提下,任一方若故意地强制性提前终止合同,且未履行其合同义务,那么这必定会被认定为一种违约行为;

其次,如果经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或是存在法定事由,则提前终止合同将不会涉及到违约责任的追究。

然而在此类情况下,对于另一方来说,我们也需要给予他/她适当的违约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码判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龄每满一年,向其赔偿二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二个月的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需要赔偿给向其赔偿一月的工资。赔偿金是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来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算违约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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