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给公司带来损失如何处理
基于当事人的具体身份角色,如果某位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借由其特定职位和职权,以中饱私囊为主要目的行事,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定犯有贪污罪的嫌疑,如果他以非法接受财物的方式达到个人欲望的满足,就很有可能被认定是受贿罪的被告,又或是被控告其它相关罪行。
然而,对于那些不是由国家直接任命的公职人员来说,他们一旦利用自己在特定职位上所拥有的权力和技能来图取他人财产或利益的话,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这一罪行的罪犯。同样地,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虽然这类事件的源头相似,但是由于不同的当事人身份和行为性质,其最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有所差异。
此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违法手段获取私家财物的行为,还可能涉嫌构成职务侵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贪污罪等不同类型的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的处罚
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获利的,未构成犯罪,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罚,退还已获取的利益并且赔偿损失;未构成犯罪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除要求其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利益给公司带来损失如何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