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单位逼迫员工辞职
首要之务就是必须要有书面凭证来确定单位压迫员工让其主动辞职,此种书面依据如解约通知书、岗位变动告知等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书面明示可以清晰地展现企业有意雇员离开,以及这种决策背后的具体动机。
其次,假如用人单位应用了强迫策略,比如调岗或减薪等方式来迫使员工自行离开,被抛弃的劳动者仍可留任工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当用人单位运用暴力方式对劳动者进行威胁时,例如限制自由、恐吓等行为,那么处于不利地位的员工便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
最后,我们还要强调,秘密录音和录像亦可作为裁定单位强制员工辞职的重要证据。倘若员工在与企业的会谈过程中捕捉到了相关证据,例如强迫行为的语音信件或者是相关人员的声明,此类录音资料或视频影像都将成为判定时的有力参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如何认定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的问题
单位受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个人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个人受贿的,应对个人处以刑罚;单位受贿的,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如何认定单位逼迫员工辞职”,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