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认定
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且足额地履行其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劳动薪酬义务,则此行为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包括两种具体情况:
即未及时支付以及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一种情况即是通常所说的"无故拖欠薪资";而另一种情况则是"克扣工资",这两种情况皆可以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限期支付的通知,如逾期未能支付,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此类问题上,劳动者也有权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关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认定的标准主要在于用人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达成的协议来履行他们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就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框架而言,针对此类问题,劳动者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然后才能依法提起劳动诉讼以获得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者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如何认定”,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