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后公司有什么补偿
在员工即将告别职业生涯之际,公司并不需要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实际上,只有当出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情况时,公司才可能因为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如果因劳动合同成立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势发生重大变迁,导致原定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经过企业及其员工双方协商,仍未就更改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取得共识的话,那么,即使在未提前三十天给予员工书面通知,或者仅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条件下,企业依然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外,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了对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即按照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为准,每满一年则需支付其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水平的款项;若该员工在本企业供职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一年期限来计付;反之,若该员工在企业供职还不满六个月,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退休后公司返聘又被裁员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退休返聘人员被裁减,是否有补偿按照聘用合同办理。
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的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聘用合同约定裁员有补偿的,按聘用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没有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休后公司有什么补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