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怎么补偿
当劳动合同届满之际,倘若员工主动表示不再续签,原则上其无权要求雇主额外支付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因企业方擅自降低合同约定之条款,以致员工无法接受并决定放弃签署新一轮劳动合同的话,这时员工便有权请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反地,假如劳动者未与企业方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应该以书面文件的方式通知该劳动者结束劳动关系,并且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该根据劳动者在当前单位服务的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将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可以视为一年进行处理;然而,对于不足六个月的情况,则需支付给劳动者半个月的工资作为弥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合同到期不续签如何处理
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a、交接工作;
b、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补偿金总额,约定发放时间;
d、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e、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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