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签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自员工正式开始在用人单位工作之日起一个月内签署完毕。
在此基础上,以下情况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该劳动者,进而终止双方间的劳务关系,并且无需支付任何额外的经济补偿费用。
其次,如在员工开始工作伊始的一个月之内,经过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仍无法与之达成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用人单位同样有义务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进而终止其劳动关系。
再者,若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已超过一个月而不满一年仍然未能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则必须按月向该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作为赔偿。
其中,双倍工资的计算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后的首个月开始算起,直至劳动者实际工作月份为止,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可以签无固定期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开始签订”,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