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怎么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条例之规定,用人单位所应承担之残疾人士就业保障费用,其具体的年缴纳额度应由以下公式予以计算:
保障金年缴纳额=(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员工总人数×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或直辖市政府有关规定的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比率-2019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完成的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度用人单位全体在职员工的年均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此处所谓的“2019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即为用人单位正式在册编制人员或者经合法手续与用人单位签署了为期至少达一年以上(包括但不限于一年时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当涉及到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时,则需将其归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范围内进行计算。
在确定在职职工人数方面,应以签署劳动合同人数作为基准。
至于“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一项,则须按照用人单位2019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来计算得到。
若截至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超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亦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统计部门公告发布的上一年度城市单位就业人员人均工资)总和的两倍(含本数),那么相关保障金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来计算征收;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已经超出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总和的两倍,那么此时所征收的保障金应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作为标准来进行计算。
在参考社会平均工资数据时,我们以内地统计部门公告的上一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标准的执行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
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保障金按属地原则交纳,中央部门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达到规定的安排比例。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申报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申报方式如下:
1、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由该机构进行审核。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申报缴纳地点,用人单位应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3、申报缴费期限;
4、申报缴纳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保障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照有关规定不需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保障金的缴款方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费缴款方式一致;
5、申报需提交的资料,选择上门申报方式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定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提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怎么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