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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  浏览: 25 次  来源:网络

一、被迫解除合同如何赔偿

关于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问题,其计算方式为根据劳动者在当前雇佣单位中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便将给予一个月薪酬的金额以作为赔偿金支付给该劳动者;若是超过六个月但却未达到一年,则可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半年,那么将获得相当于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当出现不得不解除劳动合同时,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交付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且没有余额地支付工资,亦或者是未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劳动要求的工作环境等情况导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被迫解除合同是否需要办理离职手续

被迫解除合同,应当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和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等离职手续。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迫解除合同如何赔偿”,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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