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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请假超过3天被辞退合法

发布时间:  浏览: 4 次  来源:网络

一、试用期请假超过3天被辞退合法

对于试用期内的员工因请事假三日即遭解雇的情况,须作详尽的细致分析方可作出定论。

若该员工在未获准许的情况下擅离岗位长达三日,用人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然而在此基础上,仍需依法支付其相应的薪酬待遇。

反之,倘若该员工已获得批准请假三日,那么用人单位便无权以任何理由擅自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为这无疑构成了非法解除的行为,从而侵犯了此名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主张赔偿其应得的双倍经济赔偿金或者请求支付应得薪资。

因此,针对试用期内的员工因请事假三日即遭解雇的情况,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而非简单地一刀切式的处理方式。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试用期请假的规定都是如何的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劳动法律法规中仅对试用期作出明确规范,并未涉及到试用期内员工请假天数的限制问题。

因此,我们建议您,若在试用期内确实面临重要事宜需要处理,只需遵循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流程程序进行申请即可得到批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试用期请假超过3天被辞退合法”,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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