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赔偿后还能否工伤赔偿
在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时,原则上是允许同时获得的,前提条件为这两种赔偿之间并不存在任何重复。如果受害人已经从侵权方处得到了民事赔偿,那么社会保障局或者用人单位将不会再对该赔偿进行支付。
然而,在此基础上,由于这种赔偿和工伤保险并不完全重叠,因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仍然应该由工伤保险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受害人就能够实现两种赔偿的双重获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不能兼得
在涉及侵权损害纠纷时,即发生了民事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作为受损方的公民是能够依法享有双重赔偿权利的。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侵权方已经承担并支付了的相关医疗费用部分,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将不再予以重复支付。
此外,执行各种日常工作任务,或者因公司行政部门临时授予或同意而进行的各项工作;
在紧急状况下,尽管没有经过公司行政的具体指定,但只要该行为对公司有益的情况下进行的劳动;
还有那些在从事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良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员工们,都被视为属于工伤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民事赔偿后还能否工伤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