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工伤没有考勤怎么办
确实如此。
关于申请工伤认定所需之考勤记录,应由雇主单位予以提供。
通常而言,受伤员工的考勤记录需要包含当日期及发生工伤事故前至少十日之内与当事人所在相同工作岗位人员的考勤参照记录时刻。
对于采用IC卡片、指纹识别或脸部生物特征扫描方式进行考勤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从人事考勤系统内部导出相关数据并打印出来,同时加盖公司公章以示确认;
而对于使用纸质卡片进行考勤记录的企业,则需提交纸质卡片的复印本,并同样加盖公司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怎样的
当工作人员发生突发事故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确定的工伤范畴内,被医生判定或医学鉴定出患有职业病之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或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所在地区的全权社保行政管理机构提交工伤认可申请。
如遇特殊情况,须事先取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许可后,申请期限方可适度延长。
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作人员本人、他们的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有权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之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全面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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