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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内合同到期,不给续了咋处理

发布时间:  浏览: 73 次  来源:网络

一、哺乳期内合同到期,不给续了咋处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于哺乳期内的女性员工,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选择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则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若劳动者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那么将按照实际工作年限算作一年;而对于未满六个月的情况,则需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赔偿。

此外,如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为该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

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二、哺乳期内合同到期企业可以不续签吗

在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时,企业不得擅自决定不再续签订相关协议,因为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员工享有相应的法律保护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雇这一时期内的员工。倘若公司坚持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则需要依照该名员工在本单位所服务的期限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唯独当员工本人有明确意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此情况例外。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哺乳期内合同到期,不给续了咋处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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