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得不到保护,是当今中国文化领域里最严重的问题之一。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上复制、传播的便利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更大的难题。可以说,网络上的侵权作品已经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了。对于很多作者来说,自己的作品发表后,被网络甚至报纸、杂志转载后,根本收不到相应的稿酬,更多的情况下则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作品以及被人转载、摘编。一位“若悠网”的作者在文章中写道:“在百度的搜索栏输入‘吴海菁’,可以找到相关网页约14,900篇,而用Google则约有10,300项查询结果,这是笔者近五年网络写作的全部成果。在这些成果中,除了种子文章五百余篇首发在ChinaByte、IT168、硅谷动力、计算机世界网、千龙网和赛迪网等网络媒体,剩下的网页则是大大小小网站相互转载和抄袭的结果。笔者除了在首发网站获得稿费之外,几乎没有得到转载网站提供的任何稿费,这就是中国网络作者的生存现状,这也是网络时代著作权保护无力的一个缩影。”面对随处可见的网络侵权,这位作者的无可奈何我想我们大家都感同身受。
然而怎么办呢?怎样才能摆脱著作权被侵犯的困扰呢?
无疑,要靠政府。但是仅仅靠政府并不能够解决所有问题。针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政府制定了世界上最严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的犯罪人可以判处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这个量刑的标准在全世界是最高的。不能说中国政府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态度不坚决,也不能说中国政府打击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立场不坚定,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这说明,保护知识产权,仅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除了政府的力量外,更多的还要靠个人。正如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一位专家所言:“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中国政府已做的够多了。在发达国家,政府是不负责打击盗版的!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依靠权利人自己去保护,而政府只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在国外,保护知识产权是权利人的责任,更是义务,因为权利人若不去维护,导致社会公众因分不清产品真假而受到损害,权利人将要承担责任。”
实际上,在世界上保护知识产权最为先进的国家之一美国情况就是这样。在美国,除了有严格的立法外,知识产权权利人是非常积极主动的,有时候,著作权人对自己权益保护已经走向了极端。这一点,我们从被誉为“互联网时代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思想家”的劳伦斯·莱斯格所著的《思想的未来》(中信出版社,二零零四年十月第一版)一书中就可以看到。例如,电影《十二只猴子》(TwelveMonkeys)在公映后被法院禁演二十八天,原因就是有一位艺术家声称该电影中有一把椅子模仿了他设计并享有权利的一张家具草图。电影《永远的蝙蝠侠》(BatmanForever)受到了警告,因为蝙蝠战车驶过了一个据称受版权保护的庭院,原建筑师要求在电影公映前付给他使用费。1998年,一位法官裁定《魔鬼代言人》(TheDevil’sAdvocate)停映两天。这是因为,一位雕塑家声称他的作品被使用在背景中了。所以一位电影导演大倒苦水:在十年前,只有当偶然出现的艺术作品被某个普通人认出来时,才必须结算其版权。如今情况则大不一样。现在任何一件艺术作品都有可能被人指认,所以必须一件一件地结算版权并支付使用费,几乎每一件艺术作品,每一件家具或者雕塑,在能使用前都必须进行权利结算。因此在美国拍电影,常常要有专人把在电影中所要使用的每一件东西都列成清单交给律师,由律师来决定什么东西能够在电影中展示,什么能够在故事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