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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商标是否需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呢?吗根据商标法规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或者分公司与其他分公司之间相互需要使用对方注册商标的,应当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因此,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使用的商标及其注册证号;
(2)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在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上标明被许可人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般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义、地址;
(2)商标使用费的数额和支付方法;
(3)合同中止或解除的条件;
(4)违约责任;
(5)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规定了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