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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机制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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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亦是属于经济法律的范畴,故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该遵循经济法律分析的逻辑。商标侵权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虽然我国商标法第52条明确列举商标侵权的五种情况并且辅之以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对商标权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但是三种法律责任的作用是不相同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均是依靠国家的强力干预来达到对商标权的保护,虽然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国家在解决外部性的过程中,即在制止侵权的过程中又制造了新的外部性成本。而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是无法作到该部分外部性成本在极大程度上“内化”到侵权人的行为模式中来,由此必然造成社会承担该部分成本和社会资源的浪费。而民事赔偿责任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由侵权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因为民事赔偿责任说到底是一种私法的方法,体现了私法所强调的意思自治,进而促使行为人将自身活动引起的外部性成本纳入其行为模式中来,使外部性成本在极大程度得以“内部化”,从而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护。换言之,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虽也能使商标侵权人为此付出代价,但相对于其造成的外部性成本而言,该代价是微小的,而在民事赔偿责任中商标侵权人所付的代价等于或接近其制造的外部性成本,即商标侵权人不仅需填补因此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而且须承担商标权人制止侵权行为而发生相关费用开支,如: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因此,相比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更能有效地改变侵权人的收入——成本函数,促使侵权人放弃侵权,选择合作,进而将外部于社会的潜在成本内部化,减少浪费,社会财富便会有很大的进步。所以,设计一个合理的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商标权的有效途径。

通过上面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设计一个合理的商标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是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商标权的有效途径。而在此过程中,确定一个怎样的赔偿范围又是构建该民事赔偿机制所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因为一个怎样的赔偿范围将决定侵权人是否承担因侵权而产生的全部外部性成本,由此影响民事赔偿机制在制止商标侵权上作用的发挥。我国商标法律对商标侵权民事赔偿范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该法56条中,即侵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中第14、15条规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即: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同时该司法解释第16、17条又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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