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森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诉欧斌鸿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浙江华森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地址:瑞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项其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书能,海南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斌鸿,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港门上村东一路一巷50号。
原告浙江华森散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华森公司)诉被告欧斌鸿计算机网络域名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莫书能、被告欧斌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森公司诉称,原告创建于80年代,于2000年8月正式组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18万元。原告现有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综合技术大楼3000平方米。原告是汽车配件的专业生产厂家,主要从事铜钎焊式、铝钎焊式、铝管片式汽车散热器、冷凝器、层叠式蒸发器、汽车制动器、汽车电器等系列产品的加工制造与销售,是浙江省乃至全国汽车散热器制造的"龙头"企业之一。原告于2001年开始在汽车散热器上使用 标识,同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2003年10月21日获得注册证号为3166195号的 商标注册证(以下称"鑫华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的联轴器(机器);活门(机器零件);机器、马达和引擎用连接杆;滑轮(机器部件);轴承(机器零件);水加热器(机器零件);热交换器(机器部件);膨胀水箱(机器部件);水分离器。"鑫华森"商标至今已经过长达7年的持续使用、宣传和推广,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2006年被中国市场品牌战略管理联合会评为全国散热器十佳知名品牌。产品获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原告还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通过汽车工业的ISO/TS 16949∶200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是温州市AAA级资质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原告拥有一大批专业生产技术人才,优秀管理人才和优秀设计开发人才。其主要生产设备都是从日本、美国引进。原告的氮气保护隧道式钎焊炉、全自动装配机等生产设备及风洞试验机、氮气回收检漏系统等检测设备都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原告生产的主要产品有汽车散热器、汽车空调、汽车制动器、汽车电器等四大系列二百多种产品。原告在国内拥有12个分销中心,300多个办事处或代理商,600多个连锁专卖店和专柜,其产品畅销北京、上海、成都、西安、济南、广州、乌鲁木齐等全国各大中城市,并深入各中小城市、县城,终端占有及覆盖率非常明显。不仅如此,鑫华森牌产品还远销美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英国、德国、日本、台湾、丹麦、以色列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鑫华森产品独特的设计理念和精湛的制作工艺,深受消费者亲睐,在全国各地的销售量非常巨大,仅2006年,工业总产值就达1.8亿元。原告长期以来投入大量广告宣传"鑫华森"商标,每年在报刊、电视、电台、户外、网络等载体上广泛宣传鑫华森品牌及其产品,企业年广告花费数百万元。近年来,该企业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发、质量管理、文明经营、争创名牌、扩大生产规模等方面成绩显著,根据统计局及行业协会的证明,鑫华森散热器、汽车空调、汽车制动器等汽车零部件的年产量、销售收入、利税等均在同行业名列前茅,并呈现出明显逐年增长的趋势。综上,"鑫华森"商标现已经在我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商标注册证号为第3166195号"鑫华森"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