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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变玲与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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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0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变玲,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海景路无纺厂201房。委托代理人严林,江苏无锡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征宇,江苏无锡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园区五期C13号地块。法定代表人余春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学周,江苏无锡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变玲因与被上诉人麦斯科林(无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斯科林公司)商标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民三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贺变玲的委托代理人吕征宇、被上诉人麦斯科林公司委托代理人阳学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贺变玲一审诉称:其姐贺彦芳与麦斯科林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余春明、原任法定代表人张又利,于2005年10月12日就麦斯科林公司股权重组及投资问题签订《股权重组协议书》。为配合股权重组,贺变玲在麦斯科林公司未支付商标对价的情况下,于2005年11月10日与其签署《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将6件“MAXCLEAN”注册商标转让于麦斯科林公司。但在转让过程中,由于合作破裂,贺彦芳退出重组,故贺变玲要求麦斯科林公司返还商标,但其置之不理。贺变玲认为麦斯科林公司在未支付商标对价的情况下,无偿取得商标专用权,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撤销贺变玲和麦斯科林公司之间有关涉案6件“MAXCLEAN”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2、麦斯科林公司归还贺变玲已转让的6件“MAXCLEAN”注册商标专用权。麦斯科林公司一审辩称:贺变玲的商标已无偿转让给麦斯科林公司,且在国家商标局办理了核准手续,并予以公告登记,是要式行为,贺变玲无权要求撤销。一审法院查明:贺彦芳系贺变玲之姐。2005年10月5日,贺变玲与贺彦芳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贺变玲同意将6件“MAXCLEAN”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麦斯科林公司,但如贺彦芳从麦斯科林(中国)集团有限公司(注册于香港)退股或参股不成,必须保证麦斯科林公司无条件向贺变玲返还上述6件商标。2005年10月12日,张又利、贺彦芳(系张又利之妻)、华霞芬3人签署《股权重组协议书》,约定对麦斯科林集团下属各关联公司的股权进行重组,确定三方正式成为麦斯科林集团的股东,并就解决无锡工厂急需资金问题达成合意。2006年9月6日,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登记资料显示,麦斯科林(中国)集团有限公司现任董事为余春明、胡天云、华霞芬;股份分配申报表显示,余春明、华霞芬、张又利、胡天云参与该公司股份分配,贺彦芳未取得该公司股份。另查明:贺变玲经原商标注册人中山市科林斯德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转让,成为诉争6件“MAXCLEAN”(注册号分别为3528228、3528229、3116911、3116912、3528230、3528231)注册商标权利人。2005年11月10日,国家商标局发布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贺变玲与麦斯科林公司对上述6件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贺变玲与麦斯科林公司就上述商标转让行为未签订任何协议。国家商标局信息网上公布的商标详细信息显示,麦斯科林公司已受让上述6件商标。一审法院认为:贺变玲将涉案6枚“MAXCLEAN”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麦斯科林公司的行为,自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非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不得撤销。贺变玲以贺彦芳未能在麦斯科林集团占有股份为由,请求撤销其与麦斯科林公司之间的商标转让行为,并要求麦斯科林公司返还商标,不予支持。理由是:(一)贺变玲将涉案6件“MAXCLEAN”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麦斯科林公司构成法律上的赠与。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应当认定为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贺变玲提供股权重组协议书及其与贺彦芳之间的协议书为证据,以证明其将商标无偿转让是以贺彦芳按照股权重组协议获得麦斯科林集团股份为前提,在贺彦芳未能获得麦斯科林集团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其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因贺变玲提供的股权重组协议上并未提及任何有关商标的内容,该证据无法与其商标转让行为建立关联,且贺变玲与贺彦芳之间的协议书中虽约定如贺彦芳从麦斯科林(中国)集团有限公司退股或参股不成,必须保证麦斯科林公司无条件向贺变玲返还上述商标,但该协议因涉及到第三人即麦斯科林公司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未取得第三人同意的情形下,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故在股权重组与商标转让行为之间缺乏基本证据锁链的情况下,贺变玲无法举证证明赠与商标行为附有约定义务,因此也就缺乏请求撤销商标赠与行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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