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要发展的时候,一定是要要有一些不要的证书和程序的,大家知道商事登记的审查是怎么样进行的吗?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时候登记机关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法律依据是什么呢?今天若悠网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审慎审查是否是登记机关依法承担的义务
1.从法律规定来看。“审慎审查”一词,在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程序中未见具体规定。经查询,应是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2010年1月4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被告已经依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因他人行为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违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对何为“审慎合理的审查职责”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应开展审慎合理的审查作出具体规定。
由此可见,提出审慎审查的仅为法院司法解释,其作用是各级法院对某一类型案件判决时做出的解释,是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文件,而非企业登记必须程序。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行政机关登记的依据,不得以司法解释指导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未提及审慎审查程序,因此将审慎审查义务强加于登记机关无法律依据。
2.从法理来看。公司登记是商事登记范畴,与民法不同。商法注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民法更加强调公平公正。登记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注重整体效率,因此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司法判决一个纠纷的解决,少则半年,多则几年,司法审查中往往更多的是考虑审慎审查。而在形式审查原则下,即使出现撤销登记或败诉也不代表登记机关错误,不能以个案判断来作出普遍性决定,从而剥夺整体享受效率的权力。
3.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的答复来看。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是否承担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真实的责任应由申请人承担。登记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是否齐全,以及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因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不真实所引起的后果,登记主管机关不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答复明确界定了登记机关的审查事项及责任承担,并未对登记主管机关设定所谓的审慎审查义务,是全国登记主管机关在处理该类问题时应秉承的统一的指导性依据。
4.从效力来看。为了更好地贯彻依法行政原则,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将登记机关从社会加于其的各类审查义务中解脱出来。《方案》为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且颁布时间晚于高院《方案》,因此,登记机关遵循的审查原则应为形式审查,而非审慎审查。
关于企业登记程序中的形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进行了界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此为形式审查内容),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此为实质审查内容),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也对此作出了规定。1.形式审查内容。《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9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予以注解:“第九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由此可见,对签名的审查并不属于形式审查的内容。关于审慎审查的外延是指“一是依照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二是以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应有的注意力、责任心进行合理审查。”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有关商事登记形式审查的有关的内容了。其实在很多时候商事登记的有关审查还是比较正规的。在审查的时候也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不要因为要补交材料耽误时间了哦。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若悠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