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一家生产齿轮产品的公司。1991年10月3日,甲公司为其产品注册了“飞天”商标。1998年3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可以在自己生产的齿轮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的“飞天”注册商标,使用期为4年,使用费为每年25万元。之后,甲公司到商标局对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进行了备案。2001年12月5日,甲公司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飞天”商标的续展申请书。2002年1月,甲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丙公司生产的使用“飞天”注册商标的齿轮产品。经查明,丙公司与乙公司曾达成一份关于许可使用“飞天”商标的协议,但未经甲公司同意。2002年2月25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于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内,注册商标是否应受法律保护,法院内部存在着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公司作为“飞天”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有向商标局进行续展申请的权利,注册商标在续展期内应当受法律的保护。丙公司在其齿轮产品上使用甲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宽展期的六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经届满,在商标局核准续展申请之前,法律对注册商标不予保护,续展申请人无权以商标权人的资格请求法律保护。
本案涉及的是在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内,原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与续展期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期限的限制,而非一经注册即可无限期地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就是法律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保护期间。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给予法律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无法再以其注册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定的手续后,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得以继续享有专用权,使该注册商标继续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为商标权人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所规定的期间被称作续展期,它包括两部分: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商标权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在这段时间内申请续展注册;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也即所谓的宽展期,商标权人如果未能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的,仍可以办理续展手续。换句话说,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即商标权人申请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期间,也就是申请继续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期间。续展申请经核准后,注册商标从原有效期届满之下一日起继续受法律保护;如果续展申请最终被驳回的,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消灭。于是,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至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之间会出现一特殊期间,在此期间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续展期内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
在续展期间,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进行保护?各国法律上一般采用两个原则,即申请原则与溯及力原则。
所谓申请原则,是指如果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续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则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所谓溯及力原则,是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经核准注册后,从前有效期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续展注册的有效期。这样,注册商标可以不间断地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
三、续展期内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在续展期间的法律效力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第一,在注册商标有效期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该注册商标连续有效。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从上一有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法律对其进行持续的保护,任何非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第二,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原商标权人请求处理在续展申请之前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受理。即使此后的续展申请被核准,对宽展期内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商标权人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或宽展期内的续展申请未获得核准的,则从有效期满之日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不得以他人侵害注册商标为由请求法律保护。
第四,在有效期届满后至续展申请被最终驳回之间,他人侵害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有权机关应当立案或者受理并给予先行保护,但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待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确定之后再作裁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
本案中,甲公司在其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丙公司对甲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发生在甲公司提出续展申请之后。甲公司在续展申请被核准注册之前起诉请求对其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于甲公司要求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请求,法院应当支持。但是,对于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视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注册而予以支持或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