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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发布时间:  浏览: 497 次  来源:网络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食品、饮料和调味品; 五、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动物和植物品种; 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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