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4-10 浏览: 549 次 来源:网络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食品、饮料和调味品; 五、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动物和植物品种; 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