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可以作为无效理由。在专利申请之前销售专利同类型产品并随货配发操作手册,这符合通常的商业惯例,此操作手册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进而影响本专利的创造性,最终将导致本专利被宣告无效。
陈某于2008年11月申请一种槽罐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2010年厦门某公司以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无效。复审委作出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陈某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维持审查决定。
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上诉理由为:对证据4合同及证据6操作手册的真实性表示有异议,证据6不是公开出版物;原审判决认定证据4-6属于“使用公开”的证据系认定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
一、证据4发票、合同与证据5登记证之间相互印证
证据4发票和证据5登记证中有关购货单位/……车辆设别代号/……等信息都一一对应,表明厦门某公司于2008年9月进行了机动车注册登记。证据4购销合同最后一页上有甲、乙双方的公章等人的签字,合同正文及其附件的每一页都盖有骑缝章、并有甲方或乙方代表的签名和签名日期。
二、证据6操作手册与证据4发票和证据5登记证相互印证
证据6操作手册在交货时由销货单位随货物配发,符合通常的商业惯例。并且证据6封二上的车辆信息与证据4发票和证据5上的车辆信息均吻合。证据6封面上的公司名称与证据4合同的乙方相对应,封二上的公司名称与证据4中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对应。故证据4发票、合同和证据5登记证可以印证证据6操作手册的真实性。
三、证据4发票、合同与证据5登记证和证据6操作手册与本专利技术内容之间相互印证
证据4合同附件一第1页“1.槽车主要技术参数”与证据6操作手册第2-3页“2.2罐体”中的参数基本对应,合同附件一第5页和证据6操作手册倒数第2页的“液态二氧化碳运输半挂车流程”也基本吻合,这也进一步印证了证据6操作手册的真实性。
陈某虽对证据4、6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有效反证或进行充分说明,复审委根据商业惯例并综合考虑各证据的关联情况,认定证据4、6的真实性并无不当。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并通过对证据4、证据5、证据6的综合审查判断,复审委认定上述证据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证据4合同附件一或证据6操作手册中所述结构的槽罐已经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销售并使用具有事实依据;证据4合同附件一和证据6操作手册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因此,陈某有关原审判决认定证据4-6属于“使用公开”的证据系认定错误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重点阅读: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可以作为无效理由。不具备创造性广泛意义上来讲,通常是指将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改造成一项新技术。
本案中,在槽罐专利申请之前,本专利同类型产品已销售并随货配发操作手册,也就是说,操作手册中详细记载的“罐”已经成为现有技术,在此“罐”的基础之上无需再进行创造性改造,结合本案中的其他证据即可显而易地获得本专利“槽罐”。因此,本专利因不具备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
结合本案来看,对于一项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新工艺等,首先,综合考虑是以商业秘密还是以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其次,如果适宜以专利方式进行保护的,可在生产销售之前申请专利,甚至在研发阶段,针对各研发阶段的核心技术、半成品、成品、一代产品、二代产品等更新换代产品进行层层保护,申请多项专利,从而规避因专利申请前已公开、成为现有技术而导致专利授权后被无效的风险。
附: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200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