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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有哪些

发布时间:  浏览: 310 次  来源:网络

一、专利行政诉讼

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专利行政主管机关不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三类: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2、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3、以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以下两种情况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该专利授权公告日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专利侵权诉讼

1、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审核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在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应判断所拥有专利的稳定性,看看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除相对于现有技术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外,还要分析专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无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权证据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看看原告的专利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3)证据的收集

三、专利权属诉讼

专利权属诉讼的争议焦点一般围绕以下几点展开:

1、专利法规定的本职工作的范围如何确定?

通常认为,发明人被单位明确职责或负有职责的工作应当是其本职工作。

2、什么是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任务?交付是否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

通常认为,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工作的重点在于交付,交付一般需要一定的形式,并且形式可以多样,如:大会宣布、成立课题小组、会议决定并记录于会议纪要上、明确任务、拨付专款并专款专用等。

3、什么是属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否需要有协议?这种利用是公开的还是代为所不知的?

通常认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发明所利用的单位的物质条件在该发明创造完成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不可或缺的,发明的完成对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有依赖的,没有这些物质技术条件发明就不可能完成。

发明人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无论单位是否知道或者单位是否作为工作任务下达,只要事先没有协议,都应当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四、专利合同诉讼

1、专利权利转让合同诉讼(略)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诉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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