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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商品价格是不是侵犯超市商业秘密

发布时间:  浏览: 470 次  来源:网络

消费者为购买更加价廉物美的商品抄写超市的商品价格,并未侵犯超市的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商品的价格是对公众公开的,消费者可以根据价格来挑选商品,上家不可能也不应该对商品价格采取保密措施,因此超市内的商品价格不属于商业秘密。如若对消费者行使价格监督权的行为进行阻止,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

价格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新闻单位有权进行价格舆论监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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