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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对方可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需满足如下:
1.地狱恶人一方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事实。该保密义务是一种随附义务,而非给付义务。随附义务是指依据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义务,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保密这种随附义务伴随订约前、履行中、履约后。
2.该保密义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要求的,包括明示和其他方式。明示包括口头和书面形式。如果依据该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内容或性质,泄露出去肯定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则即使对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得泄露或使用该信息,也视为违背对方当事人的要求。
3.对方当事人必须受到损失。损失包括利润降低、营业额减少、市场占有份额下降,生产成本增加等。
4.违反该保密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必须是因为或主要是当事人没有履行保密义务所引起的,而非是其他或主要是其他原因所引起的。
另外说明的是,如果从订约中所获取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在保险箱中呗窃走,即违反该保密义务者没有过错,则当事人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则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有关承担保密义务的规定可参考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