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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秘笈”

发布时间:  浏览: 448 次  来源:网络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因为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它能够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企业获得市场上的竞争优势,以此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也正因为如此,商业秘密常常成为不法之人猎取的目标,也成为被侵害的对象。企业因此而失去竞争优势,面临停产、歇业;更有甚者,有些企业因此而破产倒闭。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已经成为当今企业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课题。

企业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保护可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主要适用民法和劳动法保护的规定。对行政法和刑法保护则主要是不作为,即企业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而为了(或者从事了)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一般不能成为企业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适用的依据。

一、民法的保护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可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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