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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现状及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  浏览: 419 次  来源:网络

[摘 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日益增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恶性竞争,需要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论述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现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针对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还处于立法零散,不便操作阶段,提出应当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完善立法

在工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而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则成为了工商企业的杀手锏,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使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营者合理合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尤其要在法律上要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对于什么是商业秘密,目前世界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尚未取得统一认识。在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法律文件关于商业秘密和范围的诸多规定中,商业秘密和范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广义的商业秘密一般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①。事实上,从当前社会和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现状来看,狭义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因此,我国采用了广义的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范围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1月发布实施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把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规定为“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在Trips第7节中,把商业秘密的范围规定为一切符合条件的“未披露的信息”。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范围的表述虽与Trips的表述不同,但其内涵和外延基本与之一致,体现了广泛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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