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创新的角度,对范围一词做了从语言学意义到法律意义的提升,全面论述了商业秘密的物质、法律和法律责任范围。
关键词:商业秘密;范围;层次
范围一词在语言上一般的理解是:“周围的界限”、“限制、概括”。传统上描述商业秘密的范围时,正是顺着这一既定的轨迹进行的。商业秘密这一客观存在进入法律之后,它的范围厘定已经不再是一个语言意义的总结,全面理解商业秘密的范围要求将这一理解的平台在法律视野下作适当的提升。
1商业秘密的物质范围
在哲学上,物质被认为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并对物质世界中各种利益的调整是其基本的价值。商业秘密的物质范围是商业秘密范围研究的第一层次,从客观存在上描述着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商业秘密的物质范围是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是其范围产生和拓展的基础,是其法律范围和法律责任范围的依托。
1.1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解释,商业秘密是指“拥有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而能使人较其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更有机会获得利益。”美国《统一秘密法》把商业秘密解释为“包括公式、模型、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和工序的信息。”在国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拟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中称的商业秘密为“有关使用和适用工业技术的制造工艺和信息。”1994年4月15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最后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中,商业秘密被称为“未公开的信息”,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保密性和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大类:1、狭义的商业秘密。狭义的商业秘密就是指技术性秘密而不包括经营性秘密,它们往往仅限于工业目的,如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2、广义的商业秘密。广义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经营者所拥有的、并采取保密措施而尚未为社会公知公用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一切技术知识和经营信息。它包括了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和其他性质的秘密信息和经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看出,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采用了广义的商业秘密的界定,并第一次将“信息”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