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者商标侵权免责有哪些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销售者并不一定因不明知而免责,只是对于能够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善意销售者,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免除赔偿责任不影响侵权行为的性质,仍然需要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因此,销售者在经营中应当严格把关商品来源并审查所售商品的具体信息,避免商标侵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首先,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能否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问题的答复》:“在没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产品生产企业出具的证明是处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但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若被告不提出相反证据或其他重要证据予以质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对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并采纳。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所以您的酒楼销售涉案白酒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在已被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销售者若希望免除赔偿责任,则应符合《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是证明销售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的证据,而“能证明并说明”是法律赋予销售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审慎经营义务。苛刻一点来讲,即使销售者“能证明并说明”,但若商标权利人能举证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时,销售者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的当事人应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办理自身的商标申请,取得商标的使用权益。如市场上有对自身商标的侵权时,商标持有者应积极地按照我国的法律进行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我国的商标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