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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定义】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八百七十六条【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二、知识产权转让基本类型
1、专利权转让。
专利权转让是指专利人作为让与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
2、专利申请权转让。
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
3、专利实施许可。
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授权人作为让与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的技术转让形式。
4、非专利技术转让。
非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转让是指让与方将其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的技术转让形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可以参照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