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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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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应向市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印制商标单位证书》的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承印商标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条件;

2、有健全的管理商标印刷业务的规章制度;

3、有三名以上取得《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申请《印刷商标单位证书》的,应按规定填写《印刷商标单位申请书》,同时附送能够证明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

申请专卖店(专修店)登记须知

申请设立专卖店(专修店),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其专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商标注册的人,被许可使用单位及个人(权限内)签订委托专卖(专修)的协议书及商标注册人的授权委托书;

2、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盖印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被许可使用单位及个人已经国家商标局备案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及证明;

3、商标注册人未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登记注册经营机构的必须提供注册商标和商标注册所属权落实的公证材料,或能证明其注册商标合法性的其他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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